用户名 密码 1周内不用再登录 新用户注册 | 升级为VIP会员
当前位置:ICU重症监护网 -> ICU资讯

珠海病人心肌梗塞手术 ICU病房停电20分钟身亡

收藏本文章

早在两年前,年近5旬的欧先生因头晕、胸闷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求诊,医院初步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入院9小时后,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却遇ICU病房停电,后虽继续开展抢救,但患者在1小时后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过失,且抢救期间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事后不但拒交医疗费,并还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索偿7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斗门法院了解到,该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经省医学会鉴定,本案中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法院最终判其赔偿19余万元,而死者家属则需将拖欠两年的医疗款缴清。

缘起

患者心脏病突发

抢救期间却遇停电

据斗门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28日22时15分,患者欧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就诊,病历首页记载是“头晕、胸闷、四肢乏力5天”。经初步诊断:“不排除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

随后,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告知其病情危重、转送风险大后,家属同意收ICU观察治疗,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次日上午7时起,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组织抢救。

熟料,上午7时15分,ICU病房突然停电,医务人员继续开展抢救,约20分钟后恢复通电。然而,1小时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心源性休克。

纠纷:

家属质疑医院存过失

起诉索偿70余万

事发后,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死讯,同时质疑医院在治疗期间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随后不但拒缴医疗费,并还在2011年1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余万元。

据死者家属的起诉状显示,家属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长时间内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诊断治疗,未对患者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整个诊疗过程对患者诊断不明,在抢救过程中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此,被告曾回应表示,医院对患者病情监测全面、到位,治疗措施正确、及时、得当,均符合诊疗常规,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面对病情如此危重、凶险,发展如此迅速的患者,医院已尽全力地进行了救治。尽管出现短暂停电,但医护人员当时已对患者完成气管插管,并接简易呼吸囊人工通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而这些抢救措施是不需要依赖电力进行的。医院认为,患者疾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是其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抢救治疗行为无任何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理: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成焦点

两次鉴定均认定

鉴于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属医疗事故存争议,被告医院于2011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据斗门法院透露,本案审理的焦点就在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据了解, 珠海医学会于2011年3月受理申请后即作出鉴定,认为患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降低了逆转和纠正休克的可能性,对患者最终死亡产生了一定影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有异议,分别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法院随即在2011年9月26日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该案再次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然而 ,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依旧,省医学会认定,患者起病急,进展迅速,诊断和治疗均存在一定的难度,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医院被判赔钱19万

死者家属同时须缴清欠费款

为此,斗门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结果审理认为,患者对死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医方赔偿死者家属19余万元,死者家属需缴清医疗费千余元。

发布人:apple味儿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6日
说明: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注明作者或删除。


网友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也来评论:

最新icu资讯
相关资讯

主办单位: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护理学会重症监护专业委员会网站协办单位:浙江省人民医院设备科 ;浙ICP备10209442号-3 

联系电话: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Copyrigh ©2001-2009版权所有_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ecute:3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