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刘某即与婴儿同室住养,李某及李某的母亲在医院进行护理。7月3日清晨6时许,一名穿着医院护士服饰的中年女子进入刘某的病房,告知刘某要带婴儿去抽血化验肝功能。刘某马上毫不怀疑地将婴儿交给该名女子抱走。
7时许,刘某见婴儿还未被抱回病房,才感觉到不对劲,当即询问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的工作人员回答并未抱婴儿去抽血化验肝功能。刘某怀疑婴儿被人拐走,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婴儿仍未找回。
绝望下状告医院失职
绝望的刘某夫妇决定将乐从医院告上法庭。刘某的代表律师称,根据医生医嘱,从2004年7月1日10时50分至7月4日8时,乐从医院应对刘某实施一级护理,但在案发时,医院未尽到其护理的责任。
刘某夫妇认为,他们为寻找儿子,经济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损害,要求乐从医院赔偿合计4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院方赔偿 7万元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乐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向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用,乐从医院除应为刘某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的婴儿在住院时被人拐骗,除罪犯的主观犯罪行为外,医院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如未对进出妇产科病房重地的探视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与登记等,也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李某、刘某妹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婴儿交给对方抱走,缺乏必要的谨慎与警惕,其盲目轻信也是导致婴儿被骗偷的另一原因,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刘某妹要求被告乐从医院赔偿婴儿被拐骗补偿金4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原告因婴儿被拐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913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9566.5元。婴儿被拐骗给两原告的心理及精神造成了重大的创伤,因此,依法酌情判定被告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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