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永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就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规则》实施后,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国家发改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该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通知要求,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提出,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不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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