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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河北将有九类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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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在河北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要加大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力度,着重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和滥用处方药的管理,消除自我药疗造成的安全隐患。自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有9类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

  据了解,此次会议对我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酞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省药品零售企业中不得经营。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并抗焦虑、抗狂躁、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同时,根据我省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未明确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和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各零售药店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凭诊断病例以及在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记者还了解到,2005年底至2006年初,省药监部门将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

  同时药监部门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非处方药时,一定要认准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OTC”,一定要凭医师处方购买处方药,了解合理用药的意义,合理用药。

发布人:autumn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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