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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4天的女婴在医院失踪,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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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王屹松和李月贤小两口婚后一直都盼着能够有个可爱的小宝宝,就在这样热切的期盼中,李月贤生下了一个女婴。谁知,女婴出生仅4天便在医院的病房里失踪。6月中旬,记者对这起发生在赤峰市的女婴失踪案进行了采访。

女婴深夜失踪

今年同是30岁的王屹松和李月贤夫妇家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小两口自几年前结婚以来感情和睦。去年5月7日,即将分娩的李月贤住进了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平煤医院)妇产科。当天9时许,医生为李月贤实施剖腹产手术后,生出一名健康的女婴。女婴出生后,王屹松一家人立即沉浸在了从没有过的喜悦之中,然而,这种喜悦的心情仅仅持续了4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又将他们拉入了痛苦的深渊。

住院期间,由王屹松的父母及其岳母轮流照看刚刚出生的女婴和刚刚做完剖腹产手术的李月贤。当时,李月贤母女所住的病房内共有6张病床,该病房内还住着3个产妇,3个产妇所生的均为女婴。

王屹松告诉记者,5月10日深夜,手术后身体虚弱的李月贤已经昏昏睡去,在病房内陪床的王屹松的岳母也困得打了个盹。次日零时许,王屹松的岳母醒来后,突然发现身旁的女婴不见了。女婴的丢失不仅惊动了同病房内正在熟睡的人们,还惊动了医院的有关负责人。随后,医院的值班人员报了警。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侦查,王屹松也几乎发动了所有的亲朋四处寻找,却始终没有发现女婴的踪影。

法庭上各执一词

王屹松和李月贤夫妇在四处寻找女婴无果的情况下,于去年9月15日将平煤医院告到了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13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王屹松和李月贤的代理律师认为:产妇李月贤自从进入医院治疗之时起,原被告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负有对患者的管理义务,但是,被告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导致女婴丢失。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199.62元。

被告平煤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此案现在正由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未终结之前,要求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监护人和陪护人员当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才导致了此案的发生;再次,医院是和产妇间形成了医疗合同,而和婴儿之间并没有医疗合同关系,平煤医院并没有执行母婴分离管理,仅对产妇的健康负责。所以,本案件的发生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女婴父母两审均败诉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二原告的女婴在产出后即由女婴的法定监护人看护,女婴丢失的当天夜晚是由其母亲和外祖母共同看护的情况下而丢失的。由于女婴产出后并未实行母婴分床管理,此时的监护义务应为其法定监护人来行使。女婴在同监护人休息时失踪,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而致,作为监护人的二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作为被告的平煤医院已经尽到了作为医院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诉称被告疏于管理的主张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去年11月25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王屹松和李月贤不服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6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拿到判决书后,王屹松和李月贤仍然不服判决,目前正准备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医院也有过错

近日,记者就这起女婴失踪案采访了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汉东。在认真听取了记者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李汉东认为,在这起女婴失踪案中,医院和女婴家属都有过错,应该是一个混合过错。首先,医院如果严格实施了进门措施和保安定时巡查措施,至少也能留下犯罪分子在体貌特征方面的一些印象,有利于警方破案。其次,有监护人并不表明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作为一个经营场所也有一定的保安义务。再次,女婴的父母住的是集体病房,病房的门虽然有锁,夜晚休息时即便是锁住了病房门,其他患者出入时还要打开,无法起到应有防护作用。

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王屹松无奈地说:“孩子出生才4天就在医院的病房里失踪了,我们还没来得及细看这个孩子是否有独特的记号,连一张照片也没有留下来。这个孩子现在都1周岁了,肯定和刚出生时的模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今,我们即便是在大街上见到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也认不出来了。但是,我们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只要听说哪里破获了拐卖婴儿的案子,都会立即打电话详细询问。发生这个事情之后,我们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每天都在沉闷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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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安徽省淮南市的蔡瑞田刚刚出生3天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在医院离奇失踪。15年后,苦苦找寻儿子未果的蔡瑞田于2005年将当初儿子出生的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初接生失踪婴儿的医院赔偿蔡瑞田各项经济损失33.9万多元。

1998年2月,一名产妇在佛山市南海黄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男婴出生10小时后失踪。此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岐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赔偿失踪男婴的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经济损失740元。

2004年6月,一名产妇在湖北省江陵县熊河卫生院剖腹产下双胞胎女婴,其中的一名女婴在卫生院的病房内被盗。此案经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决江陵县熊河镇卫生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04年8月,一名出生仅两天的男婴在深圳福田区人民医院失踪,男婴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福田医院赔偿原告6万元精神抚慰金和2000元交通费、误工费。 口文/首席记者 张弓长艾媚

发布人:shaoys 发布时间: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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