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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安乐死案昨开庭 医院否认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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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脑瘫和失明,奇奇最基本的康复治疗每月要上万元,家里无力承担(资料图)

  文/图本报记者阮巍 文/图通讯员肖彤

  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案昨天在上海开庭

  原告
:医生再三劝说我们放弃治疗,称只要停止机械通气,短则10分钟长不过数小时,孩子就会死去

  被告:患者有生命危险及后遗症等,医院有行使“告知”的义务。是家长签字同意,不存在“诱导”一说

  8月15日,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违法实施安乐死一案在上海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余德军夫妇状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其子奇奇违法实施安乐死,侵害生命健康权;同时被诉的还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原宝钢医院),诉由为延迟实施剖腹手术致其子脑瘫,两项索赔相加超过700万元。

  今年4月11日,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详见4月12日本报《中国》版),原定5月25日开庭,后依据索赔标的管辖规定,案件移交徐汇区法院审理。

  原告

  两项指控共索赔七百多万元

  昨天下午2时,上海院长徐汇区法院。众人瞩目的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徐汇区法院民庭庭长。旁听席挤满了前来采访的记者和旁听者。

  指控一:延误剖宫产致孩子脑瘫

  原告之一余德军,3岁的脑瘫失明孩子奇奇的父亲在庭上陈述,2003年3月4日,妻子怀孕40周过5天,前往孕期的产检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待产。其间,胎心监护显示胎儿心率最低跌至90次/分,并多次出现低于100次/分,胎儿心率远低于正常水平,但直到晚上8点半,医院才实施剖腹产手术。奇奇出生后4小时面色发紫,其间呼吸停止长达10余分钟。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正常的胎儿心率在120~160次/分,胎心减慢表明胎儿在母体内有窒息迹象,应马上剖腹或用产钳尽快使胎儿娩出。而奇奇却在母体内窘迫长达10余小时。律师认为,由于医院延误剖宫产,长时间缺血缺氧造成了孩子脑瘫。而医院在孩子呼吸停止情况下抢救不力,造成其脑瘫病情加重。

  指控二:诱导对孩子实施安乐死

  原告律师在诉状中称,2003年3月5日,孩子出生次日再次全身发紫,随即被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呼吸机维持等抢救,但第二天医生即停止机械通气,并把孩子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3月17日,医生开始劝他们放弃治疗,并称只要停止机械通气,短则10分钟,长不过数小时,孩子就会死去。在医生再三劝说下,夫妇俩最终签字同意。谁知过了十几个小时,他们打电话询问,院方告知孩子还活着。夫妇俩立即要求恢复抢救,奇奇虽然活了下来,但脑瘫、视神经萎缩,从此双眼失明。

  代理律师认为,儿科医院过于自信,过早停止机械通气,明知孩子缺血缺氧却拔出了插管,发现情况不妙又插回,此后更劝说孩子父母同意拔掉插管实施“安乐死”,虽未遂,却直接造成孩子脑瘫的不可逆性,并很大程度造成其双目失明。

 医学会鉴定确认是医疗事故

  依据上海市医学会等多家鉴定机构认定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承担相关责任,余德军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余建军说,脑瘫且双目失明的奇奇属一等伤残,需两名护工24小时监护,上海去年平均月工资为2235元,
以80年计算,单护理费就高达429万元。而北京一家治疗脑瘫的权威三甲医院测算,奇奇后续治疗费为108万余元,还有精神抚慰金等一些其他费用的赔偿。对于医疗费和护理费,奇奇父母要求第三医院承担45%,儿科医院承担55%。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第三医院5万余元;儿科医院50万余元。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余德军夫妇认为对第三医院的过错认定过低,且未确认儿科医院用“安乐死”谋杀奇奇未遂构成的过错。

  被告

  行使告知义务不是“诱导”

  宝钢医院:不存在延误剖宫产

  在昨天的庭审上,第一被告宝钢医院的代理人对事实进行答辩称,不存在延误剖宫产,长时间缺血缺氧造成了奇奇脑瘫的事实。患儿经专家现场体检,有尖头畸形的可疑及CMVLgG>250,风疹病毒抗体偏高等,推断不能排除患儿存在先天性因素及围产感染,并与脑瘫有一定关系的可能。但同意上海医学会等部门的鉴定,愿意在整个合理医疗费用中赔偿20%。

  儿科医院:医生是行使告知义务

  而第二被告儿科医院的代理人,则否认医生诱导“安乐死”一说。上海医学会等部门已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儿科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儿科医院方面认为,此案其实是一桩普通的医疗纠纷,而原告故意将它提及为“安乐死”,纯粹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制造社会的轰动效果。根据我国法律,医院涉及“安乐死”,应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后,成为一桩刑事诉讼案,而不应该民事诉讼。

  被告代理人认为,该院对患儿给予了一定治疗,医疗记录显示,其监护也是及时的,并非疏于观察。患儿情况发生变化后,该院也给予一定有效治疗,并没有过失。其间,医生、院方、家长一直保持沟通,患儿有生命危险及后遗症等问题的提醒,是医院在行使它的告知义务,家长有知情权。此后,是孩子家长决定放弃治疗并签字同意放弃呼吸机,不存在院方诱导家长等情况。

  对于原告对儿科医院“过于自信,过早停止机械通气,明知孩子缺血缺氧却拔出了插管,发现情况不妙又插回,此后更劝说孩子父母同意拔掉插管实施安乐死”的说法,儿科医院辩称,“每个病人都有其特殊性,救治的结果有时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奇奇的出生和救治过程中,院方未违反诊疗常规。

  庭上,争辩焦点集中在医生是否实施了“诱导”。此案将择期宣判。

  荷兰:为“安乐死”立法

  据1985年版的《美国百科全书》:安乐死是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在临床实践中,往往这样理解:施行安乐死的对象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且“处于垂危濒死状态”。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下”,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了安乐死。

  中国:“安乐死”多争议

  在我国,对于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的争议由来已久。回顾历史,中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王明成,17年前曾对病重的母亲实施安乐死,而后背负杀母的罪名两次被关。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陕西汉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明成无罪”。如今,王明成在染上重病后提出申请,要求“让自己以安乐死的同样方式离世”。

  1988年,在全国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权威严仁英、儿科专业泰斗胡亚美,提交了我国第一个安乐死的立法议案。

  2001年10月,上海闵行区法院曾以故意杀人罪对上海首起“安乐死”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3年7月,有广东省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但广东省人大教科卫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说:“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他建议国家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他认为,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的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持认同态度,甚至将之上升到“死的自由”、“死的权利”、“死的尊严”的高度。一项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北等地对200名老人的调查显示,上海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

发布人:shaoys 发布时间:20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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