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重症患者杨某在清溪某医院跳楼自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亲属以医院不确诊导致杨某极度伤心精神崩溃及医院监护不力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3万多元。
杨某家属诉称,死者杨某生前患多种疾病,2010年8月20日经清溪某医院初诊为肺部感染、肺结核、肺心病、肺癌,导致杨某极度伤心精神崩溃,医院既不确诊也不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最终,2010年8月21日早晨,杨某跳楼伤害致死。此外,杨某被医院确定护理等级为一级。根据相关医疗护理规范规定,一级护理要求医护人员每小时对护理对象检查一次。但是,杨某于次日晨6时左右跳楼,该时间本应是护理人员巡查时间,事实上却无人巡查,也无任何医护人员发现杨某有异常举动。为此,杨某家属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供养父母生活费等共计13万多元。
而医院方面认为杨某跳楼属自身原因导致,医院本身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经审理此案,认为杨某之死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医院的护理过失与杨某的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关联。经法庭调解,该医院与杨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一次性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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