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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透露”的意识透露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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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郑州市发生一起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在撞倒两名小女孩后拖着女孩的姑姑狂奔500米,此事造成一名7岁的小女孩当场死亡,另一名女孩仍在重症监护室,受伤妇女全身多处骨折。记者从郑州市交警二大队了解到,肇事司机是一名21岁男子,所开的黑色红旗车是某单位车辆,“具体单位不方便透露”。记者在肇事轿车前方挡风玻璃处发现有郑州大学出入通行证。警方称,司机并非酒驾。(据大众网报道)

  在网上一搜“不方便透露”,很多很多。但是大多数都属于私事,比如明星的婚事问题、事业问题、一些涉及企业专利的问题、价格问题等等。这些东西,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属于受到保护的隐私,当然可以“不方便透露”。但是,“不方便透露”这句外交辞令显然已被滥用了,滥用到什么单位什么人只要是自己不愿意说的,就来上一句“不方便透露”。在上面这个交通肇事案中,谁规定了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也在“不方便透露”范围之列?

  “黑色红旗”本就比较敏感,特别是这名司机的并非酒驾的疯狂行为,更容易让公众产生非同一般的联想。此时,及时公布车辆所属单位,对于打消公众疑虑无疑会有积极作用。或许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是交通肇事,按程序也是先“不方便透露”的。但是,这应该向记者进行耐心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而如今一句生硬的“不方便”拒记者于真相的门外,不能不引起舆论质疑。因为记者的行为,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代表公众要求知情权、监督权的“公事”。对记者的“不方便透露”,实际上就是对公众的“不方便透露”,而在公众有过一次次的“幕后新闻”的经历后,这种“不方便透露”很容易被大家理解为“掩盖真相”、“遮挡事实”、“恐怕有背景”等很多不良的意义。

  现在,不少单位和部门在出了事儿后,第一个想到的不是及时公布真相,反而是“不方便透露”。这种“不方便透露”的意识如果成为风气,只能越来越加重群众的质疑情绪。而这种情绪一旦蔓延开来,便是依法的“不方便透露”也会惨遭质疑——因为大家已不相信这种解答了。

 

发布人:zjtsb82 发布时间: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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