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1周内不用再登录 新用户注册 | 升级为VIP会员
当前位置:ICU重症监护网 -> 技术交流 -> 重症监护医患问答 -> 帖子:“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有关规定”
收藏此帖

帖子主题: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有关规定

楼主:shaoys [2004/11/15 21:08:28]
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有关规定

    自1987年以来,我国各地都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如下处理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深入调查和科学鉴定,弄清真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分清责任的主次,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 坚持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公正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庇护一方或损害一方。
  3、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一致的原则,不能为了医院的利益,遮掩庇护责任者,又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草率结案,“用钱买太平”。
  4、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接受教训不放过,改进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5、坚持以行政调解、行政处理为主的原则。适当使用经济处罚,谨慎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既要达到安抚、补偿和平衡病人及家属心理的目的,又要有利于医务人员吸取教训,调动积极性,密切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直接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的。补偿标准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都由家属接出院,无家属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接出院,不能继续住在医院。
  刑事责任处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病人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个别家属陈尸不理,陈尸闹事,是不应该的。如逾期不处理尸体,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有权送火化处理,骨灰通知家属领回。
  国务院的处理办法特别强调,要保护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权利,不得借口发生医疗事故寻畔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发生了医疗事故和纠纷之后,医疗单位和病人双方都应本着弄清问题、解决问题、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处理,按照政策进行善后工作。



普通帖 多彩帖[注册用户可以发表多彩帖]
标题:(50个字符以内)

回复内容

快捷键:Ctrl+Enter(提交回复)

主办单位: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护理学会重症监护专业委员会网站协办单位:浙江省人民医院设备科 ;浙ICP备10209442号-3 

联系电话: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Copyrigh ©2001-2009版权所有_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ecute:140.625